(2022 年 10 月 5 日生效)
1.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1.1.“广告”是指订单中详述的广告权。
1.2.“协议”是指主办方接受的订单以及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
1.1.“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是指适用于相关个人数据的全球所有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律和法规,包括(如适用)欧盟/英国数据保护法。
1.2.“公司”是指相关订单中指定的实体。
1.3.“欧盟/英国数据保护法”是指:(i)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 2016/679 号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GDPR”);(ii) 根据英国《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第3部分已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GDPR(“英国GDPR”);(iii) 欧盟《电子隐私指令》(指令2002/58/EC);(iv) 根据 (i)、(ii) 或 (iii) 中的任何一项制定的任何及所有适用国家数据保护法,或结合 (i)、(ii) 或 (iii) 中的任何一项使用的任何及所有适用国家数据保护法;在每种情况下,可不时修改或取代。
1.4.“展会”是指订单中指定的活动。
1.5.“展会日期”是指展会第一天的日期。
1.6.“展会时间”是指参展商手册中规定的展会每天开放的时间。
1.7.“参展商手册”是指主办方发布的展会的线上参展商手册(可能会不时更新)。
1.8.“展览计划”是指订单中规定的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展会,公司通过在指定展点设立的展台积极出席和参加展会的权利,根据第6.5条接收展会入场证,通过出版物和媒体宣传展会,以及在展会期间提供部分支持性服务,例如健康、安全、安保和登记服务。
1.9.“完全使用”是指展台的所有建造、安装和陈设均以专业且熟练的方式完成,在展会期间专业而全面地为展台配备了人员。
1.10.“展点”是指订单中明确指出的展览计划中包含的展览空间、会议室或其他地点。
1.11.“订单”是指销售订单、重新预订表或主办方自行决定接受的其他申请表,公司通过这些申请向主办方请求展览服务、广告、赞助和/或其他相关服务。订单应被视为包括订单中明确提及且双方明确书面同意的与展览计划、广告和/或赞助相关的任何文件。
1.12.“主办方”是指:(i) GSMA Ltd.(主营业地:Armor Yards, 165 Ottley Drive Suite 203, Atlanta Georgia 3032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和 GSMA(上海)有限公司,GSMA Ltd.的子公司(主营业地:上海市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18 楼 1801,邮政编码:201204)。
1.13.“双方”统指公司和主办方。
1.14.“一方”单独指公司或主办方。
1.15.“限制传输”是指:(i) 在欧盟GDPR适用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从欧洲经济区传输到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国家/地区,且不受欧盟委员会充分性认定的约束;以及 (ii) 在英国GDPR适用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从英国传输到不符合英国《2018数据保护法》第17A部分规定的充分性法规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
1.16.“赞助”是指订单中注明的与展会相关的赞助计划或剧院活动合作伙伴计划。
1.17.“赞助材料”是指主办方要求公司向主办方提供的有关赞助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图样和广告材料。
1.18.“无人认领财产”是指在展会结束后,在主办方将会场归还会场所有者之日尚未被认领的公司留在会场或以其他方式留在主办方手中的任何和所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论为何性质)。公司特此放弃所有无人认领财产的任何及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并授权主办方自行决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保留或处置此类无人认领财产。
1.19.“会场”是指举办展会的一个或多个会场。
1.20.“会场所有者”是指会场的所有者和/或管理者。
2.表格
订单一经签署并交回主办方,并按订单规定的方式接受后,本协议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展览服务
3.1.根据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及细则,并在公司遵守参展商手册(通过引用纳入本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的前提下,主办方据此向公司提供展览计划中包含的相关服务,包括出于展会目的在会场指定展点搭建展台和展品的权利。公司有责任了解、熟悉并遵守参展商手册的规定。
3.2.主办方将在展会开始前向公司说明会场的准确展点。
3.3.主办方有权随时更改展点或展点面积,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可按比例向公司退还与展点面积缩小相应的费用。
3.4.主办方将在展会之前和之后授予公司进入展点的权限,以便安装、搭建、拆除和移除任何展台。参展商手册中规定了此类活动的时间安排。但在展会之前、展会期间和展会之后的任何时候,主办方(以及主办方合理要求的任何第三方)有权进入、检查和强制更改展点和/或展台,以确保展会总体上的有效管理和良好运行。对于主办方根据第3.4条提出的任何请求,公司会立即进行处理。
3.5.公司同意,如果主办方提出要求,公司应自费在其分配的展点内搭建平台,以便提供有关会场其他区域的基本服务。
4.赞助
4.1.如果本协议中包含赞助部分的规定,则公司应享有适用于赞助的权利。公司应在展会开始前及主办方提出要求时及时向主办方提供赞助材料,即使公司准备直接在展会中提供赞助材料亦是如此。
4.2.主办方有权否决公司提供的任何赞助材料,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主办方认可的赞助材料。
4.3.公司特此向主办方授予非排他性、全球性、免版税的许可,允许主办方在任何媒体(实体媒体、电子媒体或其他形式的媒体)上再次使用赞助材料(或已经进行此类再次使用的行为),以及在此类媒体上传播和展示符合赞助条款的赞助材料(或已经进行此类传播和展示的行为)。对赞助材料的各种再次使用均需获得公司的事先批准(不得无理限制、延迟或拒绝此类批准)。
4.4.如果赞助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主办方向公司授权,许可公司使用主办方的名称、某些商标或标识,则该许可具有非排他性,并且公司在每次使用前均需先获得主办方的书面批准,由此产生的任何商誉将归主办方所有。
4.5.除非另有明确书面同意,所有赞助的授予均具有非排他性,主办方有权为任何特定活动或产品招募多个赞助商。
4.6.在不损害其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主办方有权对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赞助要求进行合理修改。
5.广告
5.1.如果本协议包含广告部分的规定,则在广告发布之前,主办方可随时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发布。如有遗漏,应尽快通知公司。
5.2.所有广告销售一经售出,不予退款。主办方不对任何形式的损害承担责任。
5.3.主办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供出版物。
5.4.除非事先与主办方进行商定,否则公司的图样必须是可打印版本。
5.5.公司必须在复制日之前向主办方提供副本。如果在复制日之前未收到复制指示,主办方可认为公司已取消复制事宜。如果主办方选择刊登广告,则不保证会提供样稿或进行更正。
5.6.对于因广告和/或用户可通过广告而关联到的任何材料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声明并保证其拥有允许其使用该广告所必需的权利,并且该广告的使用、复制、传播或传输不会违反任何刑法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或盗用任何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音乐、图像或其他所有权或财产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诽谤、侵犯隐私权或名人权利、违反任何反歧视法律或法规或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其他权利。
6.付款
6.1.公司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条款(“付款条款”)向主办方支付费用。如果要求提供采购单,公司必须及时向主办方提供采购单,以确保按照付款条款进行付款。客户随采购单提交的任何条款及细则均无效。如果客户要求:(i) 发票中需要包含采购订单号;和/或 (ii) 采购单日期需早于发票日期,则公司应预先提供采购单的详细信息,这样主办方就不需要为了应对此类变更而重开发票。就付款条款而言,时间至关重要。
6.2.如果在不影响主办方在本协议项下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在各费用到期日之前全额支付任何一项或多项费用,则公司应支付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利率等于《华尔街日报》不时生效的基本贷款利率加上百分之五 (5%)。
6.3.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主办方所报费用不包括增值税(“VAT”)或任何其他适用税费,此外,公司应按当时适用的税率向主办方支付任何应征收的适用增值税(或其他税费)。
6.4.公司不得向其专业顾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费用。
6.5.订单中列明了向公司提供的展会入场证数量,该数量由主办方根据订单项下支付的费用确定。除非公司根据订单向主办方全额支付应付款项,否则公司无权获得任何展会入场证。
6.6.公司不得出售展会入场证。公司应进一步确保展会入场证的分发仅用于帮助其参加展会,并且所有入场证接收者都应以此为目的。
7.搭建展台和展品
7.1.参展商必须按照参展商手册的规定,在展会日期前及时向主办方、会场所有者和任何主管部门提交显示展台、机器和展品的所有构造细节和位置的完整尺寸图纸。
7.2.公司应指派主办方接受的承包商(可以是主办方为本次展会指定的官方展台承包商)在展览展点进行展台搭建。
7.3.公司应始终确保其承包商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进行充足的投保,以应对主办方、会场所有者或任何第三方因展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4.公司的展台和展品在规划阶段和搭建完成后,均需获得主办方的批准。公司应在参展商手册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展台搭建。
7.5.如任何公司或其代表未按照第7.1条规定提交展台设计图纸,主办方可阻止该公司或其代表开展工作。
8.参展商、员工、承包商、代理和参观者的行为
8.1.公司或其代表只能按照参展商手册中的适用条款及细则来使用电影或视频展示设备、幻灯片、扬声器、闪光灯和霓虹灯。
8.2.公司只能按照参展商手册中的适用条款及细则来举办竞赛、抽奖、抽签、博弈游戏等类似活动(不论是在展会现场还是通过赞助方式)。
8.3.严禁公司在会场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售商品和服务。
8.4.公司只能在指定的展览展点或允许的赞助活动地点进行所有宣传、促销、展览或赞助活动,且此类活动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参观者造成任何困扰或不便。公司应在展会期间保持其展台干净整洁,并应确保其员工的行为和着装得体,符合此次展会的商务聚会和专业交流机会要求。主办方可根据本第8.4条自行做出任何决定,在每种情况下,主办方的决定均为最终决定,立即生效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8.5.除了在其展台上和/或作为赞助的一部分被授予权利,公司不得在建筑的任何地方张贴或以其他方式粘贴或展示广告。公司
仅可在其展台(不包括过道)分发与其自己商品相关的广告材料,但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作为赞助活动一部分的广告材料除外。公司不得在展会中分发、展示或宣传任何第三方材料、物品或服务(无论是作为其展览、赞助的一部分还是以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在其展览或赞助中,展示、分发或宣传任何与展会一般主题无关的材料。主办方保留自行决定要求任何公司删除任何材料或停止任何活动的权利。
8.6.公司应确保公司的展台和展品在展会时间内可供参观,并配备了有能力的代表,否则主办方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安排此事宜或安排撤走或关闭展台和展品,费用由公司承担。
8.7.公司只能在展会展点或指定的公司休息区和接待室/会议室开展业务。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得在会场的其他地方招揽其他公司或访客。公司只有在获得主办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在会场的公共区域(即展会展点之外)开展社交活动。
8.8.活动中严禁不当促销与不当营销推广。“不当促销”是指活动参会公司或与会者“在走廊地方工作”,招揽其他参会人员和参展商进行业务交易的做法。“不当营销推广”是指公司在展会场馆外开展活动,并鼓励参会人离开展会场馆。公司不得 (i) 在展会期间及 (ii) 展会举办前后三 (3) 天内,招揽、劝说、告知、邀请、建议或鼓励展会参会者前往会场以外的地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支持不当促销或不当营销推广。
8.9.公司在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不得违反、破坏或侵犯:(a) 任何主管部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指南;(b) 会场所有者规定的任何规则、行为准则或条款及细则;(c) 会场所有者或主办方持有的与展会相关的任何烟草、葡萄酒、啤酒或烈酒销售许可证或音乐、舞蹈、视频或电影放映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的条款;(d) 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8.10.公司在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应遵守主办方认为有利于展会良好管理的合理指示。
8.11.除非明确规定仅在展会时间内适用,否则本第8条条款在展会之前、之后和期间均适用。
8.12.主办方保留随时要求公司的任何承包商、分包商或代理在进入会场之前事先获得批准的权利,并且如果公司员工、承包商、分包商或代理在展会中对参会者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威胁,主办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此类人员逐出会场,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13.除经登记的服务性动物外,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展会。
8.14.公司、其代理、分包商、员工和受邀者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形式的骚扰或歧视,并将始终遵守GSMA反骚扰政策
(网址:https://www.mwcshanghai.cn/legal/terms-conditions/)。
8.15.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许可,公司在展会期间不得制定、促成或主持与GSMA MWC导览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免费或付费项目。主办方可自行决定拒绝此类许可。
9.消防和安全预防措施
9.1.公司有责任遵守主办方、会场所有者和地方机构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法规。
9.2.公司应确保用于搭建、装饰或覆盖展台或任何赞助中使用的任何材料均具有防火功能,并符合主办方、会场所有者及政府的消防法规或地方机构的法规。公司不得携带任何爆炸性、易燃性、危险性、有害性或非法物质或将此类物质带入展会。
9.3.公司不得以主办方或会场所有者认为会妨碍会场的空地或通道的方式来展示或摆放货物,其展示或摆放方式不得对公众或主办方、会场所有者或其他公司造成不便或危险,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其他公司的展示。公司应立即遵守主办方或会场所有者就此事或消防或安全预防措施发出的任何指示。公司不得出于任何目的从事可能危及展会、公司员工、其他公司或其员工或参会者或进入会场者安全的任何活动。
10.移除展台
10.1.公司应在参展商手册规定的时间内或本协议终止时(以较早者为准),从会场移除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展台和其他财产。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移除,主办方可自行决定将其移除,并且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公司在处置此类固定装置、配件、展台和其他财产时,应遵守所有当地法律和法规。如果公司未能遵守本规定而导致主办方支付了费用,则公司将承担责任。对于主办方向公司开具的任何移除或处置费用发票,公司应立即全额支付。
10.2.对于此类财产在移除期间或移除后的损失或损坏,主办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3.公司有责任就公司、其代理或承包商造成的所有损坏向主办方支付相关赔偿、修复或更换费用。
11.使用
公司承诺在展会日期开始营业时完全使用该展点。如果公司未能完全使用,则应被视为在提前120天内通知的情况下取消了预订,并应承担第16.2条规定的取消费用。
12.减少使用要求
公司可在展会日期前至少120天,以商业快递形式向主办方发送书面通知来减少其使用要求。公司
有责任就此减少向主办方支付取消费用,该费用根据第16.2条规定的标准按比例收取,主办方可对该展点的一部分进行重新分配,或将公司移至会场的其他地点,并将原来分配的展点重新分配给其他公司。
13.主办方和会场所有者的权利
13.1.如果主办方认为,通过重新安排、推迟、替换或更改可以实现展会和赞助的商业目的,主办方可以重新安排或推迟展会、用其他会场进行替代、更改赞助计划或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交付成果进行其他合理更改,而无需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13.2.主办方、会场所有者及其承包商和代理有权随时出于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工程、维修和改建)进入会场(包括但不限于展点)。
13.3.主办方有权以其认为的展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随时自行修改展会平面图或公司展台规格,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展点的大小、形状或位置。如果展点因此缩小,则收取的费用应按比例减少。
13.4.主办方和会场所有者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会场并驱使任何人离开会场。主办方将为参观者发放正式入场证,其他任何入场证均无效。公司将获得数量有限的入场证,这些入场证将分发给公司员工或客户,必须按照要求出示此类入场证。入场证和门票仅在入场证和门票的发放人或出售人名下有效。公司不得出售展会入场证,也不得用主办方发放的入场证交换任何有价物品。
13.5.主办方有权在公司展台内或展台外重新张贴公司名称和展台号、方向标志和/或其他标志。
13.6.主办方和会场所有者可以从展会的官方供应商和推荐供应商处获得佣金。
14.主办方出版物或其他媒体
14.1.公司应根据主办方的要求,提供其标识以及主办方所需的其他材料和信息,用于有关展会的出版物或媒体报道,并且根据前述规定,主办方可自行决定在此类出版物或媒体报道中包含此类标识、材料、信息以及公司名称。
14.2.公司应确保在展会期间向主办方提供或由公司直接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赞助材料)均准确且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攻击性、辱骂性、不雅性、诽谤性、淫秽性或威胁性。
14.3.公司特此向主办方授予非排他性、免版税、全球性的许可,允许主办方再次使用、展示、分发和使用(及已经进行的此类行为)公司的名称、标识以及主办方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与展会有关的任何材料或信息。主办方应遵守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合理的品牌指南。
14.4.公司保证并声明主办方及其承包商根据第4.3条和第14.3条行使其许可在现在及将来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4.5.如果公司的名称、标识和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或信息出现在展会期间创建的媒体报道、材料或信息中,则第14.1条和第14.3条规定的许可在与此网站、材料或信息有关的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
14.6.此外,公司知晓,考虑到准备任何出版物或其他媒体报道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在本协议终止的情况下,如因时间和/或成本原因导致主办方未能移除、删除或覆盖该名称、标识或其他材料或信息,主办方可自行决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名称、标识或任何其他材料或信息。
14.7.除了在赞助中,主办方没有义务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的名称、标识或信息或材料。
14.8.展会由主办方或其代表举办,因此展会中的商誉和声誉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或关联公司也是与展会相关的商标的所有者,包括但不限于GSMA、世界移动大会、MWC巴塞罗那、MWC上海、MWC拉斯维加斯、MWC非洲、MWC上海、MWC美洲、MWC、MWCS、MWCA、MWCLV、4YFN创新系列活动、青少年移动嘉年华、GLOMO AWARDS、移动360系列活动、M360、XSIDE和世界移动在线。
14.9.除主办方在参展商手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同意:(a) 不得出于私人非商业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将任何记录设备(例如摄影、音频、视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视听设备)带入会场。除了私人非商业目的的记录设备,主办方可能会没收任何带入或使用的记录设备,并销毁任何记录内容;(b) 在展会期间,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对演讲嘉宾、参展商或其材料进行任何记录或拍照;(c) 不得发布、允许或以任何方式传播任何人在会场内记录的任何内容或拍摄的任何照片或材料,或允许其他人采取此种行动。如有任何违反主办方规定的行为,违规方会被逐出会场,并且不得再次参加展会或由主办方或其代表举办的任何未来展会。
14.10.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密信息。
15.转让
本协议以及根据第3.1条授予公司的权利均为公司个人所有。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就全部或部分展览计划或赞助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任何部分许可进行转让、让渡、分割、共享或授予。主办方可在本协议期限内,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渡)本协议。
16.条款和终止
16.1.本协议期限为自主办方根据上述第2条接受订单之日起,至展会结束后一 (1) 个月止(根据下述规定终止的情况除外)。
16.2.公司可在展会日期前的任何时候,以第21.2条规定的方式向主办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整个协议或仅与任何个别内容有关的协议。但终止后,公司有责任向主办方支付以下取消费用:
• 如在展会日期前240天以上终止,则支付取消的展览计划、广告和/或赞助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50%);
• 如在展会日期前120 至240天内终止,则支付取消的展览计划、广告和/或赞助总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80%);
并且
• 如在展会日期前120天以内终止,则支付取消的展览计划、广告和/或赞助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100%)。
双方同意,如果公司取消订单,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计算,在签署订单时也无法合理确定。因此,公司同意上述取消费用构成违约赔偿金,这是公司取消参展时预测的对主办方的合理补偿。此外,公司同意,如果公司取消参展,主办方没有义务减轻影响。最后,主办方有责任退还公司就该展览计划或赞助已支付的超出取消费用的任何款项,但不包括管理费,管理费不予退还。
16.3.如发生以下情况,主办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公司后终止本协议:(a) 公司未能在相应到期日之前足额支付应付给主办方的任何费用;(b) 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c) 公司破产或无力偿债;(d) 公司指定一名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事业的任何部分,或 (e) 通过公司清算决议或提出公司清算申请。本协议终止后,公司有责任向主办方支付第16.2条规定的取消费用,该补救措施不应影响主办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6.4.主办方可以在展会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以第16.3条所述理由以外的任何其他理由终止本协议,但主办方须退还公司已支付给主办方的所有费用。
16.5.如发生第16.3(a)至(e)条中的任何事件,在不影响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的情况下,主办方可以:
(a) 使用该展点;(b) 将公司从展点和展会中移除并阻止其进入;(c) 要求公司关闭其展览和/或撤回公司代表参加展会的所有授权;(d) 移除、删除或覆盖任何赞助材料;(e) 转售广告权利;(f) 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重新授权展点和赞助。
16.6.第1条、第3.3条、第5.6条、第6.1 – 6.3条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如仍有待支付的费用);第6.4条、第10条、第14.1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6.2 – 16.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2条、第20条和第21条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
17.赔偿
17.1.对于因主办方、其员工、代理或分包商的任何过失行为、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或人员伤亡,主办方应对公司做出充分有效的赔偿。
17.2.对于因下列任何情况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害、损失、罚款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法律费用),公司应对主办方做出充分有效的赔偿:(a) 针对主办方或其承包商提出索赔,指控主办方或其承包商对公司向主办方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赞助材料)的处理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b) 由于公司、其员工、代理、分包商或受邀者的任何过失行为、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或任何人员伤亡;(c) 违反第20条规定的公司义务。
18.责任排除和责任范围
18.1.主办方将尽合理努力确保为展会或赞助提供服务。
18.2.对于主办方向展会参展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推荐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或主办方为活动参展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指定的(独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行为或疏忽或不准确的复印指示,主办方概不负责。对于因此类供应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导致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主办方概不负责。
18.3.对于因主办方在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或其他媒体报道中的疏忽、错误引用或其他错误导致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主办方概不负责。
18.4.对于因主办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主办方概不负责。
18.5.对于适用法律不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责任,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主办方或公司的责任。
18.6.根据第18.5条,除任何赔偿及第16.2条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任何附带、随之发生、间接的任何形式的损害、利润或收入损失或业务损失,任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负责(无论是因过失、违反本协议或以任何方式而造成,亦无论是否已告知另一方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18.7.根据第18.5条,除任何赔偿外,在任何情况下:(i) 主办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总额不得超过根据订单实际支付给主办方的金额(无论该等款项是否通过退款或损害赔偿金返还);(ii) 公司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总额不得超过订单项下已付和应付费用的金额。
18.8.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任一方均不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其他保证,尤其包括出于特定目的对适销性和适用性的任何保证。
18.9.各方均知晓,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排除和责任范围被纳入了收费水平考虑因素。
19.保险
19.1.在收到公司根据本协议向主办方支付的所有款项,特别是支付的规定的管理费后,主办方将根据所附条款概要就展会为公司投保并使该保险合同保持有效。管理费包括主办方购买此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的费用,但主办方不对此保险提供建议,公司自行决定该保险是否足够。
19.2.如果发生损失且可能根据该保险范围就损失提出索赔,主办方应在收到公司以参展商手册中的标准表格填写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七 (7) 天内通知其保险公司。公司必须在发生损失后立即提交填写完整的索赔表。公司应提供主办方的保险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主办方应向公司发送与保险公司就索赔事宜进行的任何通信的副本。如果主办方根据其保险范围提出索赔,则主办方应向公司支付或安排支付任何索赔收益中与公司损失有关的部分。虽然主办方同意向其保险公司告知索赔事宜,但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索赔提起法律诉讼或威胁提起法律诉讼。公司应谨慎处理并尽最大努力处理损失前后的索赔,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伤害、损失或损害。
19.3.尽管有上述第19.1条的规定,公司必须首先购买赔偿限额不低于两百万英镑(2,000,000英镑)或同等赔偿限额的公众责任险和员工责任险并使之始终有效,以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或损失。此外,公司必须购买其所在地保险市场认为达到良好标准的雇主责任险或劳工保险并使之始终有效。主办方有权根据要求检查保险凭证。
19.4.第19.1条和第19.2条不适用于订单中与移动360系列活动相关的任何购买事项。在此情况下,公司仍需具有第19.3条规定的保险。
20.隐私与数据保护
20.1.各方均应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在任何情况下,主办方均不会向任何人出售个人数据或授予公司任何有关出售个人数据的权利。
20.2.主办方可能会收集和存储公司代表、员工和代理的联系信息,以便管理其商业关系并与公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方是控制方(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本第20.2条所述的任何此类个人数据均应根据 https://www.gsma.com/aboutus/legal/privacy 中的隐私声明进行处理。
20.3.如果公司员工或代理希望在任何时候联系主办方,就主办方的隐私惯例提出意见或就其个人数据提出任何询问,或如果个人不希望主办方继续按上述方式使用其个人数据(在主办方以同意或合法商业利益作为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的范围内),其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致函至Data Privacy – Legal, GSMA, Floor 2, 1 Angel Lane London EC4R 3AB, United Kingdom 进行联系。
20.4.如有要求,公司将向其员工和代理提供本第20条中所述的主办方隐私政策和惯例的信息,并将获得或已获得其员工和代理的适当同意,以便主办方按照本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的规定使用个人资料。
20.5.如果订单中有说明,主办方可以向公司分享展会参会者的个人数据,尤其是公司在展会中举办或协助举办的任何特定会议的参加者。参会者个人数据仅限于以下类别的个人数据:全名;邮箱地址;办公地址、入场证详细信息(共享数据)。如果主办方披露任何共享数据,双方同意各方均为单独控制方。主办方仅向公司披露共享数据,以便公司仅就展会联系参会者,包括登记和出席公司举办或协助举办的任何特定会议,以及在会议后进行适度和合理的接触(用途限制)。公司同意,公司有责任确保其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处理通知,保证用途限制以外的任何处理活动(例如直接营销)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
20.6.公司应确保在处理任何共享数据时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包括确保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共享数据意外丢失、损毁或损坏。
20.7.双方同意,如果主办方向公司传输共享数据属于限制传输,则此类传输应遵守以下适当的标准合同条款 (SCC):
(a) 对于受欧盟GDPR保护的共享数据,欧盟SCC将适用下列规定:(i) 模块一将适用;(ii) 在第7条中,可选对接条款将适用;(iii) 在第11条中,可选语言将不适用;(iv) 在第17条中,可选规定1将适用,EU SCC将受西班牙法律管辖;(v) 在第18(b)条中,争议应在西班牙法院解决;(vi) 欧盟SCC附件一应与本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附件一中所列信息一并视为完整条款;(vii) 欧盟SCC附件二应与本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附件二中所列信息一并视为完整条款;及
(b) 对于受英国GDPR保护的共享数据,如果双方遵守信息专员办公室根据《2018数据保护法》第119A(1)发布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英国附录》(“英国附录”)的完整条款,合法获准依赖欧盟SCC在英国进行个人数据传输,则如上文第20.7条所述完成的欧盟SCC也应适用于此类共享数据的传输,但须遵守下述第20.8条的规定。
20.8.英国附录和欧盟SCC应被视为由主办方与公司共同执行,欧盟SCC应被视为根据英国附录中有关共享数据传输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20.9.如果不再允许双方依赖英国附录和欧盟SCC进行合规的限制传输,那么主办方和公司应真诚合作,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根据英国GDPR的要求或许可,对此类共享数据的传输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20.10.如果本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与标准合同条款和/或英国附录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矛盾,则应以标准合同条款和/或英国附录为准。
21.概述
21.1.主办方与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是并且一直是相互独立的承包商,而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视作另一方的代理商,亦不会根据本协议形成或暗示存在任何合资、合伙、代理或其他关系。
21.2.本协议项下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寄送至订单中列出的收件人地址,或收件人根据本第21.2条的规定在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址。除明确要求通过商业快递发送的通知外,任何此类通知均应由专人递送或通过商业快递发送,若以专人递送,则在递送时视为送达,若以商业快递方式发送,则在发送后四十八 (48) 小时视为送达。
21.3.公司应确保其承包商按照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事,公司应对其承包商的任何违规行为负责。
21.4.各方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和安全法规、适用的贸易制裁和出口法律以及反贿赂、反洗钱和反奴役法规。
21.5.公司应遵守参展商手册中包含的展会规则和规定。
21.6.本协议中的段落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在对本协议进行解释时不予考虑。
21.7.本协议包含双方就本协议所载事项达成的全部谅解和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或同时就此类事项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谅解、陈述或协议。公司提交的任何标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其采购单的任何条款)对双方均无效。除非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否则不得修改或修订本协议。
21.8.本协议中的一方在任何时候无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中任意条款的情况,将不对此后任何时候要求履行条款的完整权利产生任何影响。同时,一方对违反本协议中某条款的免责不应视为放弃该条款本身。
21.9.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约或细则视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协议双方同意此项失效不会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并同意使用意图和经济效益类似的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替代这一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21.10.对于因主办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天灾、疾病或流行病、罢工、停工、工业干扰、供应商故障、公敌行为、战争、劳资纠纷、恐怖行为、封锁、暴乱、民众骚乱、公众示威或政府或地方部门的限制)而直接或间接对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或支出(不论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主办方概不负责,也不退还任何费用。
21.11.本协议应根据英国法律解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争议均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接受英国法院的管辖。尽管如此,双方还同意,主办方可在订单上所示公司地址所在国家/地区的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与本协议项下费用的收取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公司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无法支付应付费用,以及如果主办方在必要情况下为此类收款付出了成本或提起诉讼以收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公司同意支付这些额外的收款成本、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展览保险范围摘要
A部分:因公司或主办方无法控制的展会取消、放弃、延期、缩短事项而造成的成本、费用或承诺损失
10,000英镑
完全因展会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放弃、延期、缩短事项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会场或展览发生任何实质损失或损坏而导致公司无法开放或持续开放展台、展点或其中包含的展览。
B部分:实质损坏
20,000英镑
展会期间发生的直接实质损失或损坏,包括会场内的展品、展示材料、家具和所有其他财产(不包括个人物品)。
C部分:“或有责任”公众责任赔偿限额
2,000,000英镑
对公司因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在法律上有责任支付的款项的赔偿,但前提是这种责任必须是在展会期间发生。
该保险仅在意外情况下适用,超过任何其他承保公众责任索赔的保单。参展商必须在展览/会议期间,以及在展览/会议之前和之后的布置、拆卸、排练、音响检查和任何其他准备工作期间,购买有效的公众责任险,这是保险人根据本节规定支付任何款项的先决条件。此类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本保险规定的限额。
一般费用和免赔额。上述赔偿限额是每个展台、每次展会中每个部分下应付的最高金额。免赔额如下:
A部分: | 由一次事件引起的任何一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 | 无 |
B部分: | 由一次事件引起的任何一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 | 250英镑 |
C部分: | 由一次事件引起的任何一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 | 250英镑 |
主要除外责任。本保单不承保由以下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
a) 战争、内战、入侵、外敌行为、革命、破坏、没收、国有化、任何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构的命令、放射性污染、音爆。
b) 战争或恐怖主义,包括任何(实际或感知的)威胁或对此类行为的恐惧,或因此类行为导致的任何焦虑、悲痛、震惊、哀悼或对展会兴趣的减弱。
c) 因盗窃或天气原因造成的公开财产损失或损坏。
d) 经济损失,包括金钱损失和间接损失,A部分定义的情况除外。
e) 由于供应机构的蓄意行为造成的温度波动。
f) 电气或机械故障或紊乱。
g) 员工伤害。
h) 不用于展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
i) 无人看管的车辆内运送的财产被盗(不包括夜晚停在上锁的车库或院落内的车辆,以及白天所有门窗和开口都关闭并上锁的车辆)。
j) 展览会场内的货物或财产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盗,且发生在展览会场对参观者开放的时间内,具体时间由投保活动的主办方确定或建议。
k) 由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及其后遗症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与之有任何关联的损失。
l) 因口蹄疫爆发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
m) 因导致下述情况的任何传染性疾病直接或间接造成、引起、促成、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i)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对人员或动物流动实施检疫或限制,和/或 ii) 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发布任何旅行建议或警告;以及与 i) 或 ii) 有关的任何恐惧或威胁(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
n) 任何涉及石棉的公众责任索赔。
o) 计算机设备无法正确识别任何日期或时间。
p) 全国哀悼(无论是否宣布)。
本摘要在所有方面均受主办方所购保险的明确条款的约束,可经书面请求获得保单副本。
附录I
数据处理说明
本附录I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说明了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第20.5条中所述控制方对控制数据传输的处理:
A. 各方名单
控制方/数据导出方:[控制方/数据导出方及其在欧盟的数据保护官和/或代表(如适用)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1 | 姓名: | 见订单。 |
地址: | 见订单。 | |
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 见订单。 | |
与根据此类条款传输的数据相关的活动: | 履行本协议中指定的服务,特别是用途限制(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第20.5条)。 | |
签名和日期: | 见订单。 | |
角色(控制方/处理商): | 控制方。 |
处理商/数据导入方:[处理商/数据导入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负责数据保护的任何联系人]
1 | 姓名: | 见订单。 |
地址: | 见订单。 | |
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 见订单。 | |
与根据此类条款传输的数据相关的活动: | 履行本协议中指定的服务,特别是用途限制。 | |
签名和日期: | 见订单。 | |
角色(控制方/处理商): | 控制方。 |
B.传输说明
个人数据被传输的数据主体类别: | 参会者数据(即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第20.5条中定义的共享数据)。 |
传输的个人数据类别: | 全名;邮箱地址;办公地址;入场证详细信息。 |
传输的敏感数据(如适用)和所采用的充分考虑到数据性质和所涉风险的限制或保障措施,例如严格的用途限制、访问限制(包括只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才能访问)、保留数据访问记录、继续传输限制或其他安全措施: | 不适用。 |
传输频率(例如,数据是一次性传输还是连续传输): | 一次性传输。 |
处理性质: | 请参阅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第20.5条中的用途限制。 |
数据传输和进一步处理的目的: | 请参阅展览、广告及赞助标准条款及细则第20.5条中的用途限制。 |
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或(在无法保留的情况下)用于确定保留期限的标准: | 如果未获得数据主体对许可目的之外的任何处理的同意,公司应立即删除共享数据,不得无故拖延。 |
如果是向(子)处理商传输,还需说明处理的主题、性质和期限: | 不适用。 |
C. 主管监督机构
根据(例如根据SCC第13条)确定主管监管机构 | 信息专员办公室;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
附录II
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
根据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面临的风险,描述处理商/数据导入方为确保适当的安全级别而实施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包括任何相关认证)。
措施 | 描述 |
个人数据的假名化和加密措施 | 公司保证并声明已采取并将在处理过程中持续采取这些措施。 |
确保处理系统和服务持续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恢复力的措施 | |
确保在发生物理或技术事件时能够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权限的措施 | |
定期测试、评估和评价技术和组织措施有效性的程序,以确保处理流程的安全性 | |
用户身份识别和授权措施 | |
传输过程中的数据保护措施 | |
存储过程中的数据保护措施 | |
确保个人数据处理地点实体安全的措施 | |
确保事件记录的措施 | |
确保系统配置的措施,包括默认配置 | |
内部IT和IT安全治理和管理措施 | |
处理流程和产品的认证/保证措施 | |
确保数据最小化的措施 | |
确保数据质量的措施 | |
确保有限数据保留的措施 | |
确保问责的措施 | |
允许数据可移植性和确保删除的措施 |